2006年11月12日

Dears, 這不是言論自由

這幾天因為blogger vinta被刑事警察局約談,網路掀起一波關於言論自由的討論。
相關新聞:中時電子報, TVBS,自由電子報

有人認為警察的行為違反言論自由,也有人認為vinta的言論的確超越了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
言論自由的尺度,到底在哪裡?


我們先來看看,何謂言論自由
言論自由是按照自己的意願自由地發表言論以及與聽取他人陳述意見的權利。近來,它通常被理解為包含了充分的表述的自由,包括了創作及發佈電影、照片、歌曲、舞蹈及其它各種形式的富有表現力的資訊。

言論自由通常被認為是現代民主中一個不可或缺的概念,在這概念下,它被認為不應受到政府的審查。然而國家可能仍然處罰(但非禁止)某些具有破壞性的表達的類型,如明顯地煽惑叛亂、誹謗、發佈與國家安全相關的秘密等等 ( wiki)

而台灣法律所保障的言論自由是
憲法-
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22條 (基本人權保障)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釋字509號-
言論自由之保障是為了追求真理、健全民主、實現自我。


由中時電子報的新聞來看,警方約談的理由是因為vinta在一百種倒扁手法中,
第31項,飛機炸彈衝撞總統府。
警方認為vinta違反了刑法153條,煽惑他人犯罪
第一百五十三條 (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罪)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
千元以下罰金:
 一 煽惑他人犯罪者。
 二 煽惑他人違背命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要構成違反此法的要件有:
1)使用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
2)公然(在公開場合)
3)達到煽惑他人犯罪,或煽惑他人違背命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

在這裡先區別,教唆與煽惑的差別
教唆者乃教唆者表現其犯意,促使他人生犯罪決意之行為也。所謂煽惑,即煽動蠱惑之意。例如刑法上煽惑他人違背法令罪(刑§153)、煽惑軍人背叛罪(刑§107Ⅰ )等規定是。教唆與煽惑頗有相似之處,惟兩者實則不同,其區別如下:

前者係對特定人為之;後者係對不特定人為之。

前者係對被教唆人發生犯罪之決意;後者係使不特定人發生犯罪決意或對自己有犯罪決意之不特定人使其堅定犯罪之決意。

前者之教唆方法無限制;而後者煽惑之方法須以文字、圖畫、演說等形式為之。

前者多係秘密為之;後者則多係公然為之。 (真理大學 吳景欽教授-刑法分則講義)

vinta在網頁上的言論是對不特定人為之,
那麼,問題在於,是否使他人發生或堅定其犯罪決議會不會影響判例?

來看看以往的判例
鼓吹刺殺總統最典型的實例,發生在前年總統大選後,桃園縣歡喜生活服務有限公司負責人賴注醒,因散發鼓吹刺殺總統的文件,去年二月被高等法院判刑六個月定讞,隨即經檢方發監,現已執行完畢出獄。 (自由電子報-2006/6/30)

同一天中的"煽惑他人犯罪,最重處刑兩年"報導中提到
如果只是散佈鼓吹,沒有其他行動,應僅觸犯「煽惑他人犯罪」的輕罪,無其它刑責;但若著手實施、或為了實施而出現一些準備動作,比如購買武器、觀察總統車隊進出路線等, 將再構成殺人、殺人未遂或預備殺人等罪。 (自由電子報-2006/6/30)

由此段可看出,僅是散佈鼓吹即可達到"煽惑他人犯罪的"要件。
而是否有實施,實施是否成功,則是看所犯的罪的判定。
會與教唆有此差別,大概是因為煽動是對不特定人,難以判別是否使他人發生或堅決其犯罪意圖。


網路上對此事件還有其他反應:

此篇文章為惡搞或嘲諷語氣,是開玩笑而非認真看待。
然而,構成要件中並非含有,煽惑者需有犯罪意圖或行為。
再者,一個人所要負的言論責任,並不會因為當事者稱自己為開玩笑,而有免責的權利。

也有很多人、媒體或出版物說類似的話,為何不抓?
由於我無法確認警方會針對vinta約談的動機及理由為何,在此不針對此項論述。
不過,無論是否有其他人也構成犯罪而沒被舉發,都無關乎vinta此文章中有煽惑他人犯罪的行為的事實。
至於小說、戲劇、電影等媒體中的犯罪行為,該不該被列入認定。 這是另外一個議題了。


後記:
為了寫這篇文章,查閱了很多地方。 總覺得我跑法規資料庫的頻率,以一個念生物的人說,可以算是滿高的了。

這篇文章在網路上似乎很容易引起爭議,希望大家在這裡能夠針對法理,而非自身的政治立場來閱讀此篇文章。

11日晚上偶然收聽到TVBS對於此事的報導,報導中忽略了中時中所提的飛機炸彈,詳細內容可參閱新聞連結。
不同的媒體對於一件事情(尤其是政治)很容易因為報社的立場,而有不同的報導。
在現在的媒體對自己的新聞很少作平衡報導的情況下,閱聽人只好自行觀看不同的文章來作為平衡。
這樣對於一件事情的評論,會叫為客觀些。多看與自己不同意見的論點,也可以擴產自己思考的彈性。

延伸閱讀: Taiwan 2.0 » 防禦性寫作

2 則留言:

匿名 提到...

姑且不論草莓講的很多其他人有類似言論, 我認為他的發言不恰當...

記不記得去年應該也是下半年, 有人在美國的洲際飛行的飛機開玩笑自己有帶炸彈, 後來就被判刑了(他當然沒帶)

不過換個角度看, 他大概也只是是殺雞儆猴的犧牲品?

不過...如果他是在美國這樣做, 我想後果應該更嚴重=x=a

草莓飯團 提到...

這幾年歐美國家對於恐怖活動非常緊張,
這跟他們的確遭遇過很多恐怖活動有關。
刺殺總統在阿扁真的遇刺前,也是把這類說法當玩笑看待的成分居多。
但當事件真的發生後,警方或大眾對於類似的言論就會比較慎重。

其他還有威脅恐嚇、性騷擾、毀謗等等,常看到被告人事後宣稱自己只是開玩笑。
不過對當事人不快或傷害,往往不是一句"我只是開玩笑的"可以抹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