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打算是開著圖聊,開pshotoshop畫下面那張羊的圖的。突然想隨便撇張龍......沒想到一回神就變成這個樣子了。
很少在圖聊畫這種完成度的圖的,應該説幾乎沒有,果然愛的程度不同有差。
羊別說畫了,連檔案都沒有打開。(新刊的進度阿......|||)
以下附加近日塗鴉
責任是應做的本分。在道德與法律上,因某行為的結果,任人評論及處分。 (教育部國語辭典)
刑事責任:依刑法規定所應接受的法律制裁及其後果,與民事或政治責任不同。 (教育部國語辭典)你的行為會受到刑法的監督,若違反了刑法,則會受到刑法所規定的處罰。這是你的行為所應負的刑事責任。換言之,這是對你(法律上規定的)不當行為的處罰,而非禁止你作不當行為。處罰的意義在於懲戒人的言行,而非禁止人的言行。
顧客把你叫來,告訴你他遇到什麼不滿意的地方。比起悶著不說,等到離開後才跟親朋好友網路上到處抱怨的顧客相比,會向你反應問題的,其實還不算糟,這還是有挽回的希望的。
這份餐不夠熟可能按照SOP來說,這餐是要這樣的熟度,這時候回答"這餐就是這樣"就是失敗的對應。"很抱歉,我請廚房幫你重作,請稍等一下",這樣的回答可讓大部分的危機pass掉。
這飯的份量好少跟上面一樣,餐點本身是符合SOP的,這個顧客的抱怨理由是份量不夠,吃不飽。這時候可解釋,"很抱歉,這是我們一客餐提供飯的份量",接著提出建議的解決方案,"不足的話可以加點白飯"(白飯必須單點)或是"那我們再幫你加碗飯"(白飯吃到飽的情況)。
你們上菜好慢這種情況大多在一下子湧入太多單子,廚房來不及作的時候發生。也是要先道歉,之後才解釋為什麼會這麼慢,會去催促廚房,並請顧客稍等。(其實如果廚房真的忙到昏天暗地,催促也沒有什麼實際效果,不過還是要跟廚房確認一下,免得遇到漏單的狀況)
言論自由是按照自己的意願自由地發表言論以及與聽取他人陳述意見的權利。近來,它通常被理解為包含了充分的表述的自由,包括了創作及發佈電影、照片、歌曲、舞蹈及其它各種形式的富有表現力的資訊。
言論自由通常被認為是現代民主中一個不可或缺的概念,在這概念下,它被認為不應受到政府的審查。然而國家可能仍然處罰(但非禁止)某些具有破壞性的表達的類型,如明顯地煽惑叛亂、誹謗、發佈與國家安全相關的秘密等等 ( wiki)
憲法-
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22條 (基本人權保障)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釋字509號-
言論自由之保障是為了追求真理、健全民主、實現自我。
第一百五十三條 (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罪)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
千元以下罰金:
一 煽惑他人犯罪者。
二 煽惑他人違背命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教唆者乃教唆者表現其犯意,促使他人生犯罪決意之行為也。所謂煽惑,即煽動蠱惑之意。例如刑法上煽惑他人違背法令罪(刑§153)、煽惑軍人背叛罪(刑§107Ⅰ )等規定是。教唆與煽惑頗有相似之處,惟兩者實則不同,其區別如下:
前者係對特定人為之;後者係對不特定人為之。
前者係對被教唆人發生犯罪之決意;後者係使不特定人發生犯罪決意或對自己有犯罪決意之不特定人使其堅定犯罪之決意。
前者之教唆方法無限制;而後者煽惑之方法須以文字、圖畫、演說等形式為之。
前者多係秘密為之;後者則多係公然為之。 (真理大學 吳景欽教授-刑法分則講義)
鼓吹刺殺總統最典型的實例,發生在前年總統大選後,桃園縣歡喜生活服務有限公司負責人賴注醒,因散發鼓吹刺殺總統的文件,去年二月被高等法院判刑六個月定讞,隨即經檢方發監,現已執行完畢出獄。 (自由電子報-2006/6/30)
如果只是散佈鼓吹,沒有其他行動,應僅觸犯「煽惑他人犯罪」的輕罪,無其它刑責;但若著手實施、或為了實施而出現一些準備動作,比如購買武器、觀察總統車隊進出路線等, 將再構成殺人、殺人未遂或預備殺人等罪。 (自由電子報-2006/6/30)
此篇文章為惡搞或嘲諷語氣,是開玩笑而非認真看待。然而,構成要件中並非含有,煽惑者需有犯罪意圖或行為。
也有很多人、媒體或出版物說類似的話,為何不抓?由於我無法確認警方會針對vinta約談的動機及理由為何,在此不針對此項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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