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16日

言論責任

上篇「Dears,這不是言論自由」中,我反覆閱讀後仍有不足的感覺。後來在文中看到”然而國家可能仍然處罰(但非禁止)某些具有破壞性的表達的類型”(wiki)這段文字,及後述言論責任的部分。發覺我缺少了關於言論責任的描述,因此作此篇補足。


權利與義務往往是共同存在的,當你付出的你應盡的義務,才能享有該有的權利。

言論自由是你的權利,而言論責任則是你應盡的義務。


責任是應做的本分。在道德與法律上,因某行為的結果,任人評論及處分。 (教育部國語辭典)

當我們做出一個行為(包含了言論),這個行為所造成的結果,我們必須接受他人的評論及處分。而評論及處分又包含有道德與法律層面,更加細分又會有經濟責任、社會責任、環境責任等等。道德上的責任先不在本文中論述,畢竟道德較為抽象,也有許多灰色地帶可以討論,在這邊只針對法律責任中的刑事責任說明。

刑事責任:依刑法規定所應接受的法律制裁及其後果,與民事或政治責任不同。 (教育部國語辭典)
你的行為會受到刑法的監督,若違反了刑法,則會受到刑法所規定的處罰。這是你的行為所應負的刑事責任。換言之,這是對你(法律上規定的)不當行為的處罰,而非禁止你作不當行為。處罰的意義在於懲戒人的言行,而非禁止人的言行。

白色恐怖之所以是白色恐怖,是因為當時的人生命陷於異常危險的時期。(教育部國語辭典)若你發表了不適當的言論,很可能隔天就轉學了。有人說警方約談vinta是白色恐怖再現,有的稱之為綠色恐怖,但實際上現今的狀況相較於恐怖時代,差別是非常大的。

當你違反了法律,警方必須依照正常的程序才能要你到案說明、接受公開審判且定罪。前篇提到,因為煽惑而入獄的賴注醒,在現在的社會中還可以組織政黨並參選立委,而他只要繳交十六萬多就可以免除他六個月的牢獄之災。(別忘了他可是說以刺殺總統為終生目標的人)

想像一下,一個鼓吹群眾要刺殺你,以殺你作為終生目標的人,就算被判刑只要繳交十六萬就可交保,這對你的生命是多大的威脅跟隱憂?若你還說這個時代沒有言論自由,那請問怎樣才叫言論自由?大家都不需要對自己負任何責任嗎?這個叫無法治時代吧。

只有在理解、願意為你的言行負所需負的責任(不只法律上的)的情況下,你才擁有言論的自由。


後記:
一有了構想之後,不寫出來就睡不著。在床上輾轉了兩個小時心中都是該如何架構這篇文章,可想而知結果就是睡不著......(汗)乾脆就把這篇寫出來吧。

本篇的重點只有最後一句話,其他都是給不知道什麼是責任或是這個概念還有點模糊的人看的。可嘆的是現在知道這個道理的人似乎並不多。

在作一件行為之前,必須先思考這個行為可能背負的責任。

在常被呼喊著新聞自由及擁有免責權人士亂說話的洗腦下,為自己的言論負責,好像這個理念越來越被忽視,這並不是個好現象。

OMG!我的NB無法上網

不知道設定哪裡出問題,
找不到無線網路,不然就是找到但是無法連線。

這樣我兩台電腦之間的資料流通就麻煩了......

2006年11月15日

服務業守則:顧客永遠都是對的

作服務業一定會遇到顧客抱怨,抱怨內容千奇百怪,永遠是你想像不到的。

此文的內容是我身為顧客,及小工讀生的經歷,以服務業一員的立場所寫的感想。



顧客永遠都是對的。

這裡說的是,當你遇到顧客抱怨時,建議抱持的心態。

不管你是否有充足的理由支持,你的服務作的很符合公司的SOP(標準作業流程),當顧客覺得不滿意時,一定有他不滿意的理由。這個理由客觀來說合不合理不重要,顧客的感覺絕對是主觀的

服務不存在所謂的,統一的合格標準,唯一的合格標準只存在在顧客的心中。有人的滿意度合格標準是90分,有人的標準是60分,也有人根本不在乎什麼服務。絕對不要有"只要作到某種程度就夠了"的心態。

台灣的顧客大多很含蓄,當有顧客會提出抱怨或反應的(尤其是在現場當場反應),你的心中該要響起警報紅燈。以我的經歷來說,這表示你的服務距離他的滿意標準相差太多了,多到無法忍受的地步。第一時間內不好好處理,以後絕對會很麻煩。

也不要對你的顧客述說你的工作多煩躁多辛苦多雜,尤其又用"我這麼辛苦你應該諒解"的高姿態回應。這是大忌。顧客對你抱怨的目的絕對是不想聽你的苦水,更不想聽到這種,好像我過來必須要感激你這麼辛勤工作,我一點點不方便或是不滿不應該抱怨。

顧客要不要體諒你的辛勞該由顧客決定,過度誇大你的辛勞只會引起反感,顧客花了時間金錢到你這邊來,不是要聽你的辛酸史。那種東西頂多只能當作幕後花絮,貼在主辦者的網站一角讓有興趣看幕後的人看。

你認為顧客應該要體諒你的辛勞,那誰來體諒顧客所花的時間跟金錢?



顧客把你叫來,告訴你他遇到什麼不滿意的地方。
比起悶著不說,等到離開後才跟親朋好友網路上到處抱怨的顧客相比,會向你反應問題的,其實還不算糟,這還是有挽回的希望的。

第一時間降低你的姿態,用很誠懇的語氣道歉,絕對可以降低對方不小的怒火。見面時第一印象很重要,遇到客訴時回答的第一句話更加重要。如果你在第一句話惹腦的你的顧客,就算之後道歉一百遍,給他許多優惠,相信我,任何行動都無法讓他滿意。

之後才是根據他提出的問題作回應,根據抱怨的內容,會有不同的彈性處理。

以我常遇到的例子來說:
這份餐不夠熟
可能按照SOP來說,這餐是要這樣的熟度,這時候回答"這餐就是這樣"就是失敗的對應。"很抱歉,我請廚房幫你重作,請稍等一下",這樣的回答可讓大部分的危機pass掉。

這飯的份量好少
跟上面一樣,餐點本身是符合SOP的,這個顧客的抱怨理由是份量不夠,吃不飽。這時候可解釋,"很抱歉,這是我們一客餐提供飯的份量",接著提出建議的解決方案,"不足的話可以加點白飯"(白飯必須單點)或是"那我們再幫你加碗飯"(白飯吃到飽的情況)。

語氣非常重要。即使是表達同樣的意思,若是說"我們的餐就是這樣,不然你加點白飯好了",顧客聽起來的感覺就是有差。

這些語氣上微妙的差異,就是好的客服與不好的客服的差異。


若是無法立刻解決問題的部分,例如
你們上菜好慢
這種情況大多在一下子湧入太多單子,廚房來不及作的時候發生。也是要先道歉,之後才解釋為什麼會這麼慢,會去催促廚房,並請顧客稍等。(其實如果廚房真的忙到昏天暗地,催促也沒有什麼實際效果,不過還是要跟廚房確認一下,免得遇到漏單的狀況)

這裡的解釋請勿犯了我之前說的,跟客人說你有多辛苦的錯誤,只能簡短的描述一下狀況,比如說現在客人太多,廚房來不及作。若詳述我們一份餐必須要有多少多少步驟,這就太超過了,除非他對你們的食譜有興趣。


總會有你的層級無法解決的問題,這時候就要適時的招喚招喚獸幫忙打怪可以解決的人,比如說經理、店長、或老闆。這時候偷偷學習他們對顧客的應對態度、技巧,以及解決方法。通常管理階層的人對於顧客的應對比較有經驗,你可以從中學到不少,對於應付你下一個客人絕對會有幫助。偶爾遇到管理階層的人不在店中時,你也知道該怎麼應對才是正確的,而不是一問三不知。



後記:
這篇其實是再黑米中看到令人失望的村田蓮爾展ˊˋ|||中,後面留言攻防戰而有的感觸,而在黑米留言,一不小心說太多,都長到可以寫一篇blog了......結果就真的寫了一篇。(汗,明天有報告要交說)

不過本文並不是只針對這件事,從有名大站一連串的事件跟讓人看了直搖頭的客服回應開始,其實已經開始有這篇文章的雛形了。

跟客人面對面會有很多意想不到的互動,可能是好,也可能是壞。客人跟你的回饋往往跟你對他的態度相關,有禮貌、反應佳的服務生,也是攸關顧客願不願意再上門的關鍵之一。你的工作態度也會反應在你的薪水或升遷上,雖然這也跟遇到老闆有關啦,不過表現的好總是機會比較大。

在與人應對的方面,還有很多很多地方是我該學習的,PTT非好店版中有很多不好的範例,奧客版中也有不少前輩對抗凶禽猛獸的心得。幸好我至今尚無遇到真正算得上是奧的客人。

偶爾一兩個比較難搞的客人,也維持著表面上很誠懇的道歉,要不爽,等到客人走後或是沒人的地方,絕對有足夠的時間讓你不爽。就是不要表現在面對客人的臉上。 (希望不要給有跟我抱怨過的客人看到 :P)

延伸閱讀:廢業青年日記>[Orz]日本人的正確道歉教學

2006年11月12日

Dears, 這不是言論自由

這幾天因為blogger vinta被刑事警察局約談,網路掀起一波關於言論自由的討論。
相關新聞:中時電子報, TVBS,自由電子報

有人認為警察的行為違反言論自由,也有人認為vinta的言論的確超越了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
言論自由的尺度,到底在哪裡?


我們先來看看,何謂言論自由
言論自由是按照自己的意願自由地發表言論以及與聽取他人陳述意見的權利。近來,它通常被理解為包含了充分的表述的自由,包括了創作及發佈電影、照片、歌曲、舞蹈及其它各種形式的富有表現力的資訊。

言論自由通常被認為是現代民主中一個不可或缺的概念,在這概念下,它被認為不應受到政府的審查。然而國家可能仍然處罰(但非禁止)某些具有破壞性的表達的類型,如明顯地煽惑叛亂、誹謗、發佈與國家安全相關的秘密等等 ( wiki)

而台灣法律所保障的言論自由是
憲法-
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22條 (基本人權保障)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釋字509號-
言論自由之保障是為了追求真理、健全民主、實現自我。


由中時電子報的新聞來看,警方約談的理由是因為vinta在一百種倒扁手法中,
第31項,飛機炸彈衝撞總統府。
警方認為vinta違反了刑法153條,煽惑他人犯罪
第一百五十三條 (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罪)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
千元以下罰金:
 一 煽惑他人犯罪者。
 二 煽惑他人違背命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要構成違反此法的要件有:
1)使用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
2)公然(在公開場合)
3)達到煽惑他人犯罪,或煽惑他人違背命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

在這裡先區別,教唆與煽惑的差別
教唆者乃教唆者表現其犯意,促使他人生犯罪決意之行為也。所謂煽惑,即煽動蠱惑之意。例如刑法上煽惑他人違背法令罪(刑§153)、煽惑軍人背叛罪(刑§107Ⅰ )等規定是。教唆與煽惑頗有相似之處,惟兩者實則不同,其區別如下:

前者係對特定人為之;後者係對不特定人為之。

前者係對被教唆人發生犯罪之決意;後者係使不特定人發生犯罪決意或對自己有犯罪決意之不特定人使其堅定犯罪之決意。

前者之教唆方法無限制;而後者煽惑之方法須以文字、圖畫、演說等形式為之。

前者多係秘密為之;後者則多係公然為之。 (真理大學 吳景欽教授-刑法分則講義)

vinta在網頁上的言論是對不特定人為之,
那麼,問題在於,是否使他人發生或堅定其犯罪決議會不會影響判例?

來看看以往的判例
鼓吹刺殺總統最典型的實例,發生在前年總統大選後,桃園縣歡喜生活服務有限公司負責人賴注醒,因散發鼓吹刺殺總統的文件,去年二月被高等法院判刑六個月定讞,隨即經檢方發監,現已執行完畢出獄。 (自由電子報-2006/6/30)

同一天中的"煽惑他人犯罪,最重處刑兩年"報導中提到
如果只是散佈鼓吹,沒有其他行動,應僅觸犯「煽惑他人犯罪」的輕罪,無其它刑責;但若著手實施、或為了實施而出現一些準備動作,比如購買武器、觀察總統車隊進出路線等, 將再構成殺人、殺人未遂或預備殺人等罪。 (自由電子報-2006/6/30)

由此段可看出,僅是散佈鼓吹即可達到"煽惑他人犯罪的"要件。
而是否有實施,實施是否成功,則是看所犯的罪的判定。
會與教唆有此差別,大概是因為煽動是對不特定人,難以判別是否使他人發生或堅決其犯罪意圖。


網路上對此事件還有其他反應:

此篇文章為惡搞或嘲諷語氣,是開玩笑而非認真看待。
然而,構成要件中並非含有,煽惑者需有犯罪意圖或行為。
再者,一個人所要負的言論責任,並不會因為當事者稱自己為開玩笑,而有免責的權利。

也有很多人、媒體或出版物說類似的話,為何不抓?
由於我無法確認警方會針對vinta約談的動機及理由為何,在此不針對此項論述。
不過,無論是否有其他人也構成犯罪而沒被舉發,都無關乎vinta此文章中有煽惑他人犯罪的行為的事實。
至於小說、戲劇、電影等媒體中的犯罪行為,該不該被列入認定。 這是另外一個議題了。


後記:
為了寫這篇文章,查閱了很多地方。 總覺得我跑法規資料庫的頻率,以一個念生物的人說,可以算是滿高的了。

這篇文章在網路上似乎很容易引起爭議,希望大家在這裡能夠針對法理,而非自身的政治立場來閱讀此篇文章。

11日晚上偶然收聽到TVBS對於此事的報導,報導中忽略了中時中所提的飛機炸彈,詳細內容可參閱新聞連結。
不同的媒體對於一件事情(尤其是政治)很容易因為報社的立場,而有不同的報導。
在現在的媒體對自己的新聞很少作平衡報導的情況下,閱聽人只好自行觀看不同的文章來作為平衡。
這樣對於一件事情的評論,會叫為客觀些。多看與自己不同意見的論點,也可以擴產自己思考的彈性。

延伸閱讀: Taiwan 2.0 » 防禦性寫作

看板娘計劃

既然有了網站,當然就要有看板娘!

很多帥哥正妹的blog都是用自己美美的照片吸引人,
本站也來放站長的照片,還是算了,放了之後這裡大概會成為大家求驅邪符的聖地。
我可不想當奇怪的地下宗教的膜拜物

沒關係,我還有筆 -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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