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16日

言論責任

上篇「Dears,這不是言論自由」中,我反覆閱讀後仍有不足的感覺。後來在文中看到”然而國家可能仍然處罰(但非禁止)某些具有破壞性的表達的類型”(wiki)這段文字,及後述言論責任的部分。發覺我缺少了關於言論責任的描述,因此作此篇補足。


權利與義務往往是共同存在的,當你付出的你應盡的義務,才能享有該有的權利。

言論自由是你的權利,而言論責任則是你應盡的義務。


責任是應做的本分。在道德與法律上,因某行為的結果,任人評論及處分。 (教育部國語辭典)

當我們做出一個行為(包含了言論),這個行為所造成的結果,我們必須接受他人的評論及處分。而評論及處分又包含有道德與法律層面,更加細分又會有經濟責任、社會責任、環境責任等等。道德上的責任先不在本文中論述,畢竟道德較為抽象,也有許多灰色地帶可以討論,在這邊只針對法律責任中的刑事責任說明。

刑事責任:依刑法規定所應接受的法律制裁及其後果,與民事或政治責任不同。 (教育部國語辭典)
你的行為會受到刑法的監督,若違反了刑法,則會受到刑法所規定的處罰。這是你的行為所應負的刑事責任。換言之,這是對你(法律上規定的)不當行為的處罰,而非禁止你作不當行為。處罰的意義在於懲戒人的言行,而非禁止人的言行。

白色恐怖之所以是白色恐怖,是因為當時的人生命陷於異常危險的時期。(教育部國語辭典)若你發表了不適當的言論,很可能隔天就轉學了。有人說警方約談vinta是白色恐怖再現,有的稱之為綠色恐怖,但實際上現今的狀況相較於恐怖時代,差別是非常大的。

當你違反了法律,警方必須依照正常的程序才能要你到案說明、接受公開審判且定罪。前篇提到,因為煽惑而入獄的賴注醒,在現在的社會中還可以組織政黨並參選立委,而他只要繳交十六萬多就可以免除他六個月的牢獄之災。(別忘了他可是說以刺殺總統為終生目標的人)

想像一下,一個鼓吹群眾要刺殺你,以殺你作為終生目標的人,就算被判刑只要繳交十六萬就可交保,這對你的生命是多大的威脅跟隱憂?若你還說這個時代沒有言論自由,那請問怎樣才叫言論自由?大家都不需要對自己負任何責任嗎?這個叫無法治時代吧。

只有在理解、願意為你的言行負所需負的責任(不只法律上的)的情況下,你才擁有言論的自由。


後記:
一有了構想之後,不寫出來就睡不著。在床上輾轉了兩個小時心中都是該如何架構這篇文章,可想而知結果就是睡不著......(汗)乾脆就把這篇寫出來吧。

本篇的重點只有最後一句話,其他都是給不知道什麼是責任或是這個概念還有點模糊的人看的。可嘆的是現在知道這個道理的人似乎並不多。

在作一件行為之前,必須先思考這個行為可能背負的責任。

在常被呼喊著新聞自由及擁有免責權人士亂說話的洗腦下,為自己的言論負責,好像這個理念越來越被忽視,這並不是個好現象。

1 則留言:

匿名 提到...

網路謾罵 法國構成毀謗觸法



【歐洲日報/本報記者楊年熙綜合報導】 2006.11.15 06:57 pm



隨著網路深入家庭,法國社會上出現新形式的人身傷害現象,便是透過部落格、聊
天室,或電子信箱批評、辱罵、揭發、傳佈謠言。被女朋友甩掉的男友將女友的裸
照在網上公佈、被解雇的職員在網上向公司的市場競爭對手洩露機密、中學生出於
嫉妒而不斷對同學發出恐嚇郵件…網路成了所有人的出氣管道,感覺自己掌握這種
新媒體而權力無限,可以任所欲為。


網民所沒有意識到的是,這種行為可以構成毀謗罪,被依法起訴。毀謗罪最高可判
一年監禁,四萬五千歐元罰款。


有鑑於「網路報復」日益嚴重,公權力機關設置了監視系統,以免「互連網變成惡
心謾罵的垃圾桶」。


...


「互連網權利論壇」在政府支持下成立,負責監控和宣導。其負責人史迪芬在巴黎
人報上分析說,現在任何普通人都可以指揮一個媒體,在數秒鐘內將消息傳佈到全
球各個角落;這個人類歷史上的首次大突破讓人頭暈目眩,而往往忽略了會因此觸
犯法律,終生留下犯法記錄。


他的忠告是:「不要在網路上寫你不能當面向對方說,或不能以成千上萬人為旁證
,而說出的事情。」

yamata